2024-01-27 07:03
以後只要人民的財產來源不明就都直接沒收好了 Quote:「法院綜合一切事證,經蓋然性權衡判斷,認定行為人所得支配犯罪所得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高度可能性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即為已足。惟法院不得僅以被告無法說明或證明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合法來源,即認定屬其他違法行為所得;且應於訴訟中充分確保被告聲請調查證據及辯論之權利,俾兼顧被告受法院公平審判權利之保障。」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46741&fbclid=IwAR3fm4jG6Pnq79cJQF_FusZAxO_mAUZf3MEb57g2Bw303x3mc4A8b2BEYpY_aem_AUMHUyTlt_c0i7rYvaaNbTnTVestj09ggDNvq1HmeibxCaxXu5nc1d5V81-ucqfDjj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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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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