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5 03:48
做了一張圖卡把地方制度法內的社會福利相關的權責歸屬,說明清楚,希望這樣能夠把正確資訊更快的傳播出去,也歡迎有需要的人下載轉傳,不必標注來源也無所謂。
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2項:「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地方制度法第18條:「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其中第3項第1款:「直轄市社會福利。」、第3項第2款:「直轄市公益慈善事業及社會救助。」
另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條:「下列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但涉及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依法應由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理者,從其規定:
一、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宣導及執行事項。
二、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執行事項。
四、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之執行事項。
五、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
六、其他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雙北市還想甩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