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08 13:42
《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當中的規範,當中有明確提及「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當中,根據規定:「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補償金額至多則無上限。
若妳也接受,那也蠻好的,離職換個產業領一份薪水,原來的公司也要付妳薪水。爽爽雙薪。
若沒付,簽競業條款=廢紙一張。簽爽的,沒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