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08 13:42
《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當中的規範,當中有明確提及「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當中,根據規定:「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補償金額至多則無上限。 若妳也接受,那也蠻好的,離職換個產業領一份薪水,原來的公司也要付妳薪水。爽爽雙薪。 若沒付,簽競業條款=廢紙一張。簽爽的,沒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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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cbobo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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