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03 12:49
《死刑需不需要和民意妥協》
法律是作為道德的最低標準,那究竟道德有沒有辦法脫離民意?
這也是詹森林大法官在辯論庭提及的:「大法官一定要跟民意妥協嗎?」
道德是會隨著社會變遷的主流民意所改變,進而帶動法律制度上的變革,法律就是民意代表經由正當立法程序所獲致的人民總意。大法官所捍衛的憲法價值,是「他們」的憲法價值,還是公眾的憲法價值?憲法是屬於精英的還是屬於人民的?
從社會契約論可以論證,政府的公權力合法性,全都來自於人民的同意。人民以上繳暴力、報讎、懲罰的自由,換取公共安全和法律的保護,相信了他所信任的政府能用司法保護人民,若政府不履行公民所期望的義務,其實人民是能有權推翻政府的。
法律制定當初就是不給人民私下解決糾紛,以杜絕以牙還牙等私刑正義上演,且報仇不會進入循環。故能有機會看到未來的私刑正義人數也許會上漲,這會是公眾社會所期望遇見得嗎?
那麼法院會不會淪為民意的槍桿子呢?法院是審判機構,不是立法機構,用合乎當今道德的(民意的)法律,依法審判、獨立審判才是我們要追求的價值,並非一味的追求民意。
最後我認為,廢不廢死應由立法機構決定,並非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