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1 06:38
設立絕對多數門檻應該有個限度,2>8的可能情形足足差了四倍,完全造就極少數大法官的制約多數大法官意思的情形。
翁曉玲版本的憲法法庭決議門檻(無論是原訂之法定總額15人的三分之二,或是通過版本的五分之三)是史上最嚴格的,甚至高過於1958年威權時代之大法官會議法的法定總額9/16,也因此當時人民受到釋憲保障的機率是微乎其微。
鑒於此,立法院以大法官會議法侵奪司法院「規則制定權」,取代了原本司法院字型頒布的大法官會議規則,其實就是報復大法官做成釋字第76號三個國會的解釋讓大法官難以做成憲法解釋。爾後,立委們力推修法,才有今天鬆綁的門檻(大法官現有總額(8)之三分之二參與(至少6),二分之一(4)同意)。若是絕對多數這麼好,何以立法院通過的法案不需要只需要相對多數!
之所以會說翁曉玲所提出來的修法理由毫無正當性,就是因為他們主張的極端情形並不會發生。修法理由所列的僅有4人即成為大法官多數意見一次也沒有發生過,用一個從來沒有發生過的情況當作修法理由,正當性何在?
更何況如同我所舉的兩個例子,明顯的指出國民黨與民眾黨所提憲法訴訟法修法的瑕疵,沒有經過程序正義的法案「現修現過」,何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