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06 12:25
法律頭腦體操
A女與B男結婚,在民國50年代A女生下C子,C子出生一年後A女B男離婚,再隔一年A女與D男結婚,婚後D男收養不到三歲的C子,並有A女與D男簽署收養書約。另外A女與D男結婚後育有E子。時間快轉到五年前A女過世,今年D男過世,C子與E子因遺產問題爭執而有遺產分割訴訟。
1.訴訟中,發現當年收養C子時,沒有證據證明B男有同意,收養是否因此無效?
2.訴訟中,C子主張D男是生父,有A女過世後不久去作的DNA鑑定報告,收養是否因C子與D男之間有真實血緣而無效?
3.E子主張C子無D男的繼承權有無理由?
4.E子是否應於訴訟中追加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之訴?
5.如果收養無效,C子法律上的父親是D男還是B男?
本件涉及新舊法之收養要件問題、可否收養親生子女之問題、收養與認領的意思問題,有沒有什麼學者談過這類爭議啊?有夠好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