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15 02:49
素媛
各位不曉得是否還記得2008年在韓國發生的素媛案?
我相信這件事情必然是人神共憤的結果,但判決卻使人極其失望。
但是,首先,當各位在罵恐龍法官時,有沒有想過其實是法條制度的不完善?
而且在法律層面的話,法官只參與判決,不參與修法。以台灣現行法律來說,刑法前兩條的「從舊從輕原則」,並非保護壞人,而是「保護找出制度漏洞的人」。
為什麼會這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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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舊原則:「行為發生之前若沒有明確法條可將其定罪,儘管未來後增設新法,不罰。」
從輕原則:「行為發生後,原法條刑期5年,修改新法後10年,以5年為準(擇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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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當初素媛案發生時,韓國法律有數項條件限制:
①刑罰上限
②酒後量刑
③沒有保護兒童的專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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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發現問題的時候,才有辦法解決問題。
因此,臺灣也在以往的經驗中,結合國內外案例,並完善了《兒少法》的制度,這也是現行《兒少法》刑責超重的要素之一。
不過我依舊覺得法官並沒有實質的權力能夠「擅自修法、調整刑罰上限」,卻要背負著判決的罵名,實屬無辜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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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道德層面來說,我並不反對私法;而以法律層面來說,呈現了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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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可能濃縮到一篇內講完😢好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