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15 09:09
看了那麼久台灣麥當勞事件,一直都不明白為何關麥當勞事。明明性侵的員工已經被辭退,也配合了警方搜查,還成立了調查小組。 不過原來台灣人抵制麥當勞的原因就是麥當勞沒有告名譽妨害。我真的笑了,相信說這句的人大部分也不知道名譽妨害是如何告的吧。 「只要不法的行為使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遭到貶損,不論故意或過失,都會成立侵權行為」,不計在抵制麥當勞的人,「李先生性侵女性」這個行為以正常人的邏輯會導致當時工作的公司都被貶損嗎? 他們現在所抗議的是「麥當勞沒有盡好自己的責任保護員工」,這個觀感的起因是「麥當勞沒有盡責任保護」,而不是「性侵」這個行為。那其實請問李先生的性侵行為實際上如何直接令麥當勞評價貶損? 之後還沒計上任何因提告所引起的負面影響,還有那麼大公司的法務部還不會判定事件成功率嗎?難道為了名譽就要特地花一筆律師費上庭之後敗訴嗎?咁所以有時懂正確的法真係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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