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16 06:39
【法務日常-無罪推定或認罪協商-實際案例】 A小姐因經濟困難,銀行貸款無法繳納已列呆帳,在借貸無門情況下,誤信網路詐騙,聲稱為民間融資貸款,令其提供銀行金融卡及密碼後消失無法連絡。 之後,A小姐接到地檢署傳票,被列為詐欺共犯,檢察官不採信其為貸款而提供金融卡及密碼,認定其為共犯(幫助犯)予以起訴。 近日召開刑事庭,A小姐委任律師主張無罪推定,答辯狀敘明無犯意,僅為貸款而提供金融卡及密碼,因不知民間融資程序,受到詐騙集團誘騙才會配合。 A小姐委任律師主張無罪推定是否恰當? 會不會最後不認罪遭判重刑? ------------------------------------ ●何謂無罪推定? 即使被認為是犯罪嫌疑人,在法院確定判決有罪之前,都應被推定為無罪,此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保障被告的權利。 ●何謂認罪協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5-2條,檢察官可以徵詢被害人的意見,或是被告提出請求(提交認罪協商聲請狀)向法院聲請協商程序。 (續在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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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 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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