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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 06:39
【法務日常-無罪推定或認罪協商-實際案例】 A小姐因經濟困難,銀行貸款無法繳納已列呆帳,在借貸無門情況下,誤信網路詐騙,聲稱為民間融資貸款,令其提供銀行金融卡及密碼後消失無法連絡。 之後,A小姐接到地檢署傳票,被列為詐欺共犯,檢察官不採信其為貸款而提供金融卡及密碼,認定其為共犯(幫助犯)予以起訴。 近日召開刑事庭,A小姐委任律師主張無罪推定,答辯狀敘明無犯意,僅為貸款而提供金融卡及密碼,因不知民間融資程序,受到詐騙集團誘騙才會配合。 A小姐委任律師主張無罪推定是否恰當? 會不會最後不認罪遭判重刑? ------------------------------------ ●何謂無罪推定? 即使被認為是犯罪嫌疑人,在法院確定判決有罪之前,都應被推定為無罪,此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保障被告的權利。 ●何謂認罪協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5-2條,檢察官可以徵詢被害人的意見,或是被告提出請求(提交認罪協商聲請狀)向法院聲請協商程序。 (續在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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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 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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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 Chang
frank.chang776638
●至於是否應該認罪協商? ○就法院的立場 如確實有檢察官起訴所指的犯行,應勇於認罪,表示悔意,請求法院從寬量刑;如確遭到冤枉,應表示不認罪,向法官陳述遭到誤解起訴之緣由。 ○被告個人觀點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是採改良式的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對案件依法須負完全的舉證責任。當檢察官所掌握的證據越充足,被告被判有罪可能性將大幅提高。 如被告仍反於事實而否認犯罪,未來不僅可能被判有罪,且檢察官也可能因被告不認罪的態度及耗費的司法資源求處較重的刑罰,法院也可能因此判處較重的刑罰,對被告而言,自屬相當不利。(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 ---------------------------- ●依照目前法院多數的看法,都會認為現今詐騙集團利用人頭帳戶犯罪的案例已經很多,且常見於新聞媒體,政府也有長期宣導不能夠任意提供自己的帳戶給他人使用。因此即便提供帳戶的人沒有幫助詐欺的「直接故意」,一定也多多少少有想到自己提供的帳戶可能會被詐騙集團拿去用,而具備幫助詐欺的「不確定故意」,因此可以構成詐欺罪的幫助犯。 所以建議A小姐還是認罪協商 因為現在只要提供金融卡及密碼 除了極少數個案外 最後都會以共犯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