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04 17:34
二、民事訴訟
我們一般常說的肖像權,在民法上屬於人格權之一種。所謂肖像權,是指個人就自己的肖像,是否製作、公開、使用的自主權利。因此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相片的行為,就可能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成立民法上的侵權行為,同時也侵害人本人的著作權及個資,此時我們可以依照:
1.民法第18條: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例如起訴要求對方撤下當事人的相片。
2.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請求對方賠償精神慰撫金。
3.個資法第29條:個人資料若遭他人不法蒐集、處理、利用等,當事人可請求損害賠償。如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公開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