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06 04:41
轉發 //公民拘捕權,是指香港法律賦予市民可以在無法庭命令情況下,逮捕懷疑犯下指定罪行的人。包括謀殺、傷人、襲擊、縱火、盜竊等等。市民在使用此權力時,不能單單主觀認為對方是犯法便制服對方,而是要確保對方所犯的法是可逮捕的罪行,而且刑罰是可判超過12個月監禁。 這個權力在香港俗稱「101拘捕令」,法例同時授權市民在制服犯人時可使用合乎時宜的武力,目的是為限制犯人的人身自由,令他不得逃走[1], 但不包括故意傷害疑犯的暴力。如果市民在行使公民逮捕權期間誤傷疑犯或誤用權力,則有機會構成襲擊或非法禁錮等罪行。 在本港,如果市民合適地使用「101拘捕令」成功拘捕罪犯,有可能獲得香港警務處頒好市民獎加以表揚。然而,曾經有疑犯被市民制服後死亡,導致相關市民惹上官非。另外,由於部分市民對「101拘捕令」的條文並不理解,引起非法禁錮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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