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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8 03:18
尊重小朋友意願 會面交往不順利,非同住方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或是改訂親權時,主要照顧者通常都會說「小朋友不想去啊,我尊重小朋友的意願」 這句話是否正確? 在法官面前講這句話能不能說服法官? 兩人就算離婚了,都還是小孩的父母。 所謂友善父母,不是誰對小朋友比較好,而是同住方要釋出更多善意,讓非同住方可以有更多的時間與小朋友相處。讓小朋友能接受到父母的關心。 理論上同住方不應該把自己跟對方的恩怨,灌輸在小朋友身上,讓小朋友對非同住方產生厭惡感。 但這些都是理性的討論。 離婚後還能和平相處不算多,所以小朋友聽到同住方不時的抱怨非同住方,小朋友自然就會為了討好同住方而做出忠誠選擇,進而不願意跟非同住方會面交往。 進法院後,同住方都會跟法官說「我尊重小朋友的選擇啊」 這時法官通常會說: 「小朋友想晚睡時,你會不會尊重小朋友選擇? 小朋友想吃麥當勞,你會不會尊重小朋友選擇? 小朋友不想學數學,你會不會尊重小朋友選擇? 小朋友不想上學,你會不會尊重小朋友選擇? 如果這時候你都不會尊重小朋友的選擇,反而說服或要求小朋友。為什麼會面交往的時候,你會尊重小朋友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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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ley Ts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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