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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0 00:19
「禁止在航廈內使用電動行李箱」的政策過於一刀切!根據《行政程序法》第8條,行政措施應符合比例原則,但現行禁令未區分有真實需求的旅客(如腰部職業傷害者)(就是我本人脊椎關節空隙比我的錢包還薄)與其他群體,顯然不合理。 航廈內明明也有接駁車輛載客,若僅因「危險」就全面禁止,那是否所有交通工具也該明文禁止?電動行李箱對我們是必要的輔助工具,為何不設配套措施,如區分使用者條件、限制速度或劃定專區?這種缺乏彈性的政策令人失望,請相關單位依法調整,重視旅客需求與權益! 我不相信我的圈圈就這大小!水軍!出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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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曙炅.馬沙霧(陳亞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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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veleasy99
現在公司化後的桃園國際機場是否還算行政程序法所定義的行政機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