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19 19:39
約莫在民國98年的十幾年前
我去考高雄地院的法官助理
在通過筆試後就進入口試階段
當時的口試官問了我
「你支持死刑嗎?為什麼?」
我回答,死刑有不可回復性,若是誤判或偵查中存在瑕疵,可能會造成無辜的人被處死刑。死刑是最重的刑罰,剝奪一個人的生命,或許不是審判者能夠承受的。
口試官又問「那如果你是被害人家屬呢?想法會不同嗎?」
我:如果我是被害人家屬,我心中最想知道的是到底是誰造成親人的傷害,如果透過各種方法可以確認犯罪者是誰,那我希望犯罪者可以受到相同的痛苦。
十幾年後,我的想法沒什麼改變,一個人被判死刑與被執行死刑,是兩個不同的命題,而被害人家屬角度或司法制度的角度,注重的點可能不一樣,也可能有重疊之處。
死刑制度的存否,一直以來都失焦、簡化成,殺人者應不應該死刑、反廢死者是不是需要體驗被害者家屬的心境,甚至成為攻擊政治對手或同意大法官的武器。在討論上,就像兩條平行線,永遠沒有焦集!
註:當年有考上,但沒去做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