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1 10:35
我會發這個文,也是讀了這篇函釋。 我們應該說要先看起初的新生兒篩檢屬不屬於兩年內健康檢查有異常而需要告知。 函釋是說,如果保險公司認為21項篩檢屬於健康檢查,就必需在要保書上明白告知,但看了常賣的要保書似乎都沒有特別說。 那麼21項篩檢異常就不屬於「兩年內健康檢查異常而需要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的要件,但可能符合一年內的告知的疾病。 因此即便在病歷上有記錄,也仍然無須在兩年健檢告知勾「是」(如果疾病屬於一年的告知項目還是要講)。 但通常有篩檢異常時就會馬上做診療或複檢,我就會認為屬於兩個月內的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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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紹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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