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3 06:10
刑法原則不處罰預備犯,但有些犯罪的準備行為本身便具有高度的危險性除外,如刑法第 100 條內亂罪、刑法第173條放火燒、第347條擄人勒贖罪等。
刑法第100條在黨國時代ㄧ直是國民黨迫害民主人士的‘工具’,固政黨論替後民進黨ㄧ直想廢除此法;而後從死行修改成:
1.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2.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現況是來看退將高安國不止位階將級影響力大,實際上亦收有500萬元及組織武裝內應的預謀行爲。
因是首謀!檢察官可能會以刑法第100條第一項起訴高,法官再酌證據允以論刑適用
確有收受中共資金,現在想求緩刑很難了!話說這類帶路黨被抓時,卻沒黃花崗七十二烈士的坦然赴難,丟盡軍人的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