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5 03:36
偶爾大家犯錯沒關係,至少在台灣的我們是有機會學習跟做出改變。
世界上有幾個國家沒有辦法享受國家賦予給人民的政治權利,而在台灣的我們就有這個權利。
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第133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罷免*係憲法賦予人民之基本政治權利。 選舉權作用在於選賢與能,罷免權的設計,則期使民選公職人員能自我警惕,並具有監督及汰換不適任之民選公職人員的功能。
我們要選出有利於人民的代表人,而不是有利於政治人物或黨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