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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2 13:52
看到一則醫糾新聞及脆上回應有感: 1.根據媒體報導,實難想像某醫學中心的子宮切除手術同意書沒記載「可能造成泌尿道損傷併發症」的文字。 2.違反告知說明義務(informed consent)屬過失侵害病患基於人格尊嚴所延伸之自主決定權,此自主決定權為病患之人格權,與身體、健康同屬侵權行為客體之權利一種。 3.醫療法或醫師法並沒有「不得拒絕病人就醫」的明文,只有「遇『危急』病人應先予救治」的規定。非因人員、設備、專長能力不足而拒絕非危急病人,並無違法的疑慮,至多就是觀感不好(俗稱沒有醫德)。以下法條供參。 醫療法第60條第1項:「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醫療法第73條第1項:「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但危急病人應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先予適當之急救,始可轉診。」 醫師法第21條:「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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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phie 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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