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0 05:34
國私小短評
外國民事確定判決,有關懲罰性賠償金的部分,目前最高法院穩定的見解是:
1. 案件性質如為一般民事侵權行為案件。
2. 賠償數額全由陪審團決定,且無上限限制。
均將被認為違反我國民法之基本法律政策:損害填補原則,而依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3款規定,以該判決內容「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拒絕承認與執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52號、97年度台上字第835號民事判決參照)
如果是外國法院「倍數賠償金」的判決,則視個案情形,如果相當於我國法律亦得判處倍數賠償金之案件,則有承認的可能。(最高法院 99年度台上字第2193號民事判決參照)
不過,這不代表最高法院敵視陪審團制度,基本上,最高法院認為,陪審團參與審理、陪審團指示......較諸我國民事訴訟程序關於證據調查、言詞辯論、直接審理、闡明權、審級救濟等正當法律程序及程序保障原則,並無相違,亦難認有背於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718號民事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