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4 19:17
2、構成「背信罪」
曾淑惠主張替兩人著想,才協助創辦公司,並且Andy老師與曾淑惠之間確實有委託之實。
但曾淑惠一家從一開始就佔有大部份股權75%,隱瞞所有金流帳目,並且還將自己家人全部加入這個公司,這與當初協助處理稅務的初衷完全不符。
且當公司開始步上軌道,收入漸增時,全家人都知情,卻唯獨未告知Andy老師,並仍只發放固定薪資與獎金,實有隱瞞之嫌,Andy因信任對方而交付權力,但曾淑惠卻刻意隱瞞實情,造成Andy老師的權益受損。
更甚者,最後還使用75%的股權將對方剔除股東,背信他人。
(後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