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5 19:34
由左至右
問題1:中華民國軍法中有無規定敵前逃亡者死刑?
問題2:中華民國陸海空軍刑法是否還存在?
答1:存在。但非唯一死刑。視情況而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答2:存在。只是在2012年洪仲丘事件發生後,對於「非戰時」的軍人犯法不以軍法議處,而是送交一般法庭審理。
但如果處於「戰時」,軍人犯法則由軍事法庭審理。
也就是說如果發生戰爭。
教召不到,憲兵會前來逮捕並移交軍事法庭。
軍營中的士兵如果成為逃兵,則一樣由憲兵逮補移送軍事法庭審理。
其實,世紀上絕大多數國家的軍法大都如此。例如美國、中國、韓國、北朝鮮、俄羅斯、烏克蘭…
只有少數例外。
例如日本自衛隊、梵蒂岡的教廷守衛隊(瑞士衛兵隊)、不丹軍隊…之類的。
而這與美國是否會派兵協同作戰與否無關。
而且是一直有效,只是在非戰時而不使用的法律。
沒有預設立場,請大家各自思考。
許多事,大家是否能承擔的起後果。
如果能跟以色列人或烏克蘭人那樣,或是跟建國兩百多年中只有八年沒有在打仗的美國人那樣,那當然就沒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