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5 14:37
之所以是高法判的,是因爲涉案金額巨大(需要劃分的財產金額太大,所以只能高法出面)。而當開始劃分女方口中所謂“上億的男方財產”時,法院和女方驚奇的發現,這個男一身名牌、開豪車、住別墅的男人,幾乎一分錢財產都沒有?!
男方的操作是這樣的:
男方早早就把自己全部的財產都交給了海外一家信託公司來託管。
信託公司在中國開了一家公司,僱傭了男人(男人是唯一的員工),而公司給出的待遇是:每月2690元工資(上海最低收入標準),並每月負責爲員工報銷信用卡、花唄等三百萬;並以公司名義購買別墅三棟、豪車十二輛,每棟別墅、每輛豪車以月租1元的價格租給男人使用。
所以,這個男人自身除了每個月的2690元工資是夫妻共同財產“外,其他所有東西都屬於這家公司,並非屬於男人;所以,離婚女方只能分到男方當月2690元共同財產的一半(因爲前面那些個月的,早就花沒了)。
而女方婚後百萬年薪的收入和自己存下的三百多萬卻都算夫妻共同財產,離婚要分男方一半。
最後高法法院判決,夫妻共同財產二八分,女方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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