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8 06:24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1:「將陸資未經許可來臺投資之罰鍰金額上限由新臺幣60萬元提高至2,500萬元,並配合將其他違規行為之罰鍰金額上限由新臺幣30萬元提高至250萬元,同時考量陸資投資人來臺投資如有違規情節輕微之情事,增訂主管機關得先限期命其改善,已完成改善者,免予處罰之規定。
大陸委員會表示,本次修法係針對陸資未經許可來臺投資及其他違規行為之裁罰規定進行通盤檢討與修正,賦予主管機關依違法情節輕重及比例原則進行裁處。政府歡迎陸資來臺投資的立場沒有改變,本次修法對合法陸資並無影響,但對於陸資違法投資影響我正常商業運作及證券市場秩序,適度提高罰鍰,遏阻其違法行為,以完善法制規範,營造安定有序的投資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