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9 07:07
香港及其它亞洲前英國殖民地(印度、星加坡,馬來西亞),同性戀一向都有罪
宗主國英國60年代將其非刑事化(單指英國),香港在80年代初期進行法律諮詢期,民意一面倒反對;去到1988年,第二次諮詢期,民間反對嘅聲音仲係好大聲
最終1991年,六四事件之後第二年,香港將其非刑事化咗(並不等同「合法化」,這是後話)
印度前幾年先合法,星加坡同馬來西亞仍是刑事罪
至於台灣同中國,從來都沒有同性戀罪呢個字眼,反而用流氓罪、風化罪去定罪
又:女同性戀在香港一向唔禁止,提到唔提,由香港開埠至今,法律上佢哋係隱形嘅
呢啲算唔算另一種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