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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18
新生兒21項篩檢有異常,但尚未做其他檢查,就是單純收到報告,需不需要針對兩年的告知事項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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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紹賢
balabru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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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時內
林韋仲
kenlin0503
個人觀點,認為不用
2 小時內
謝克群Ken|保險中肯哥
kouchunhsieh
收到報告應該就代表已經在病歷上有記錄了吧
2 小時內
謝克群Ken|保險中肯哥
kouchunhsieh
另外這個保險局的函給你參考一下 https://law.fsc.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589
2 小時內
王紹賢
balabruce
我會發這個文,也是讀了這篇函釋。 我們應該說要先看起初的新生兒篩檢屬不屬於兩年內健康檢查有異常而需要告知。 函釋是說,如果保險公司認為21項篩檢屬於健康檢查,就必需在要保書上明白告知,但看了常賣的要保書似乎都沒有特別說。 那麼21項篩檢異常就不屬於「兩年內健康檢查異常而需要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的要件,但可能符合一年內的告知的疾病。 因此即便在病歷上有記錄,也仍然無須在兩年健檢告知勾「是」(如果疾病屬於一年的告知項目還是要講)。 但通常有篩檢異常時就會馬上做診療或複檢,我就會認為屬於兩個月內的就醫😂。
6 小時內
宗祐
stszyo0915
需要的,保險公司會考量是否延後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