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4 19:00
以下是在網路上搜尋的相關法條 如果有地方觀念錯誤 希望有熟讀法律的律師可以幫忙糾正~ 1、曾淑惠主張公司成立時「Andy沒有出資分文」,但公司法中有一個勞務出資(可能也多少包含一些技術出資) 表示Andy老師雖然前期沒出資,但後續經營頻道時,是有付出相對應的勞力,並非徒享股東名份,因此她說「借給Andy老師使用股東名份」根本就不成立。 因為Andy老師實質上就是股東,只是非出資型的股東,而是勞務出資。 (後續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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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rry
wuinshan_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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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rry
wuinshan_0422
2、構成「背信罪」 曾淑惠主張替兩人著想,才協助創辦公司,並且Andy老師與曾淑惠之間確實有委託之實。 但曾淑惠一家從一開始就佔有大部份股權75%,隱瞞所有金流帳目,並且還將自己家人全部加入這個公司,這與當初協助處理稅務的初衷完全不符。 且當公司開始步上軌道,收入漸增時,全家人都知情,卻唯獨未告知Andy老師,並仍只發放固定薪資與獎金,實有隱瞞之嫌,Andy因信任對方而交付權力,但曾淑惠卻刻意隱瞞實情,造成Andy老師的權益受損。 更甚者,最後還使用75%的股權將對方剔除股東,背信他人。 (後續)
一小時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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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rry
wuinshan_0422
3、依第一點來看,Andy確實為實質股東 但曾淑惠多次拒絕股東行使查帳,早已算犯法。並且股東召開股東大會需於10天前提出,請問曾淑惠有提前通知Andy老師嗎? 4、最重要的一項「業務侵占罪」! 群海股份有限公司既然已經登記為一間公司,那所有進賬的款項,都應該歸公司所有。 為何一間公司的進帳,卻要將款項撥入曾淑惠與張國龍的外匯帳戶?若公開帳目金流後,如果證實公司的錢,的確被張家一家人使用不當方式提領並花費,就觸「犯刑法336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公司股東將公司款項,視為個人財產,並且「作為與公司業務無關之他用」 他們從公司刮出來的金流 除了拍片所需是正常行使外 看來應該早就用各種名目拿去私用 這也侵犯了Andy老師身為股東之一的權益 「挪用公款」 我認為張家絕對逃不了法律責任 尤其是曾淑惠 利用自己懂得法律與股權與長輩身份 去欺騙一個信任她的年輕人 剝奪別人10幾年的技術勞動成果 最後,希望國稅局趕快去查帳 這種的頭腦,一定會利用各種名目逃漏稅 張家繼續嘴硬,那就自求多福吧
19 小時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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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比兒
bittoko.in
1.你搜尋的是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 但群海是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是閉鎖型的會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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